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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的通告》(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2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
 (穗府〔2000〕39号)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顺,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车辆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公安、市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在市辖区人行道停放摩托车及非机动车的,应停放在车辆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其他机动车不得停放在人行道。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车辆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在人行道违章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5元罚款。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可以滞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拖曳车辆到指定地点,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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