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资筹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列入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项目的投资;
(二)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资金;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的符合信贷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国有工业企业每年应按其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具体投资比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特区实施转化,经认定的项目优先列入特区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并可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扶持。实施转化者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在就业、入户、入学、住房等方面,有关部门应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特区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的评估和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扶持企业开发、引进、生产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经济效益和交纳税费情况;由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