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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并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
  (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海洋产业发展的;
  (六)加速改造传统工业,促进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开发、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采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依法通过联营、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与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对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和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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