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2000年11月1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促进本市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政收支和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稽查与检查。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监督坚持直接监督与委托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的财政、财务管理相结合,采取稽核、检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