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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车俊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它宣传品或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清除。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五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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