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和<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8日)废止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0年4月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城市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办公楼、商住楼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与业主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