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划拨、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问题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无偿提供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以建造的成本价提供商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的直管公房(国家产)予以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商业用房产权属业主委员会所有。
属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及其他有经济收益的设施、场地,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经营,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按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
第二十三条 在住宅区内,擅自搭建房屋、破坏房屋墙体结构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制止,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制止,由市容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逐步过渡为物业管理。其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由原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标准提供或补足;无法提供或补足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区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建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