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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2日)废止

准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2000年4月26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有住户入住,入住率未达到50%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区基础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束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时,将资料完整归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或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约定。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房屋出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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