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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闽江防洪大堤之内的河道及其设施的整治与管理。”
  二、第五条修改为:“福州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四、第十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河日常管理。”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内河清淤拓宽、截弯取直、内河引水和污染源治理、污水截流及处理等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排涝、航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六、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内河岸线,由园林部门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水利、交通等部门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工。”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倾倒或排放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油污、工业废弃物,不得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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