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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三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在港内移泊,必须依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
  中国籍船舶进出厦门港或者在港内移泊可以申请引航;按规定必须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三十六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厦门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
  厦门港引航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厦门港引航工作,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引航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经厦门港引航机构聘用,方可从事相应的引航工作。
  引航员应当接受厦门港引航机构的统一调度,认真、谨慎地引领船舶,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厦门港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按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适航拖轮。
  第三十九条 港口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为被引领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口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仓库、堆场储存危险货物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在港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擅自在港区陆域和码头沿岸采掘、倾倒泥土砂石,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港区、规划港区水域填海、造地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引航员未经厦门港引航机构统一调度而从事引航工作的,由市港口行政理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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