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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八条 厦门港各港区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水陆域的功能区布置、辅助生产设施的配套、环境保护和分期建设计划等。
  第九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十一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其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与。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在港区范围内经营码头装卸、储存、船舶理货、拖驳船业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港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从事水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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