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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三)推荐本企业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六)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留学人员到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支持留学人员及科技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
  第十四条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科技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按规定随迁本市,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经评审合格者,授予相应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发展专项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和重大科研项目补贴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允许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以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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