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
(七)评标、定标办法;
(八)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联合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
(二)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三)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近二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现有主要设计任务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说明书;
(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深度规定的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等级、总设计周期、分阶段设计进度;
(六)设计收费分段及金额;
(七)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