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严禁训人、骂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