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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二)不准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四)在市区道路,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不满十周岁的儿童;
  (五)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滞留;
  (六)不准三辆以上自行车并排骑行;
  (七)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先行;
  (九)不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在城区道路上发生的车辆损失不大,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无异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将事故车辆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符合保险给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的救助医疗费用,保险机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给予预付。
  第三十七条 对可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对无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肇事车辆。
  第三十八条 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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