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