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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可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考察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用或委任其担任适当职务。对已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直接聘用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优秀者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录用的留学人员,其工资标准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协商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按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原则从优确定首次工资标准;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以内的职务(岗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职务(岗位)津贴。留学人员还可以用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和股份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工休假等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每年还可享受一次出国探亲假。
  第八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工作年限,或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优先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留学人员需购买住房,除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再按上述标准的l-2倍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要建立留学人员公寓和经济适用住房,供留学人员周转或租住。
  第十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应设法为其随同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标准的补贴。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中、小学,可由工作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在当地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报考省属大中专院校,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人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外资企业登记条件的,可登记为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拥有专利、发明项目的留学人员申报科研课题时,可优先立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优先获得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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