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200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吸引留学人员来(回)湖工作或为湘服务是落实我省“十五”人才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环境,开创我省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新局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加快科教兴湘步伐,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开发等事业性机构;
(三)到我省及中央在湘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以其他方式为湘服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留学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可向省、市(州)政府人事部门申请领取《湖南省(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凭本人护照,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同等期限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来(回)湘工作,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可凭《湖南省(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