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潇湘电影制片厂精品摄制。
  (四)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五、对经计划部门立项认定的标志性、公益性宣传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缴的有关费用比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转播开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台(站),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对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
  六、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省、市(州)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继续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七、文化部门所属公益、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基础较差,有关部门在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时,要给予适当倾斜。
  八、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省本级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要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九、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我省有代表性的湘剧、花鼓戏剧、昆剧、汉剧、祁剧、巴陵戏剧、辰河戏剧、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以及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省木偶皮影戏剧团、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省民族交响乐团、省艺术学校、省电影学校、省广播电视学校的捐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