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0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对推动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各地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先全额上缴省金库,省财政再按各地实际上缴数额返还70%,30%归入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本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字〔1998〕89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刊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以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三)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县(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潇湘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