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全省道路客货运输业,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服务业和客货运站。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58号)的规定实施。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在收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货运输业户(包括客货运站、货运配载点、代理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凡超类别、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力调控,严格执行客运线路“先计划、后审批”和车辆“先审批,后购置”的制度,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运载率,减少车辆空向行驶,制止恶性竞争。同时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客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坑客、宰客、甩客、卖客”等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货运市场治理的重点是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货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和现场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要建立健全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网络,公布投诉电话,对旅客和经营者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做到受理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