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鄂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秩序,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具体内容是指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2001年,我省“一费制”暂只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的农村中小学校试行,贫困县(市)的城区中小学和其他非贫困县(市)的中小学校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最高限额,结合我省实际,2001年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每生每学期“一费制”的标准为:
初小:50元,其中杂费25元、书抄费25元;
高小:60元,其中杂费30元、书抄费30元;
高中:115元,其中杂费55元、书抄费60元。
(高小系指六年制小学的五、六年级,五年制小学的四、五年级)。
四、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配备必要的黑白版课本和作业本。
五、实行“一费制”后,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各县(市)政府应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继续采取减、免、缓的政策予以资助,保证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