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民主的方式方法。总结和推广扩大基层民主,做好选举工作的经验。规范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防止违法、违纪行为。探索对选举中未当选干部的安排方法。原班子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应视本人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并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新提名候选人未当选的,可继续在原单位任职。
试行干部任用投票表决制度。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规范有关办法。表决前充分酝酿,对讨论中多数人持反对意见的人选,暂不予以表决。投票结果当场统计和公布,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人选,才能通过。个人不得改变经投票形成的决议。投票未能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得再以同一职务提交党委表决。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市党委常委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市选择一个区和一个局级单位试点这项制度,然后逐步推开。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也可积极试行这项制度。
2.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当前要以解决干部“能下”为重点,围绕干部“下”的标准,“下”的渠道、“下”的去向、“下”的保障问题,建立和健全有利于领导干部“能下”的各项制度,开展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逐步推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选任制领导干部的任期,严格执行党章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市和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工作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届期相应,一次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10年。委任制领导干部任期满后,连任的,须重新任命;未获任命的,原领导职务自然解除,重新安排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或系统担任县处级以上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年。凡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或一个任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提拔进入领导班子。任期制可先从新提拔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开始实行,到下次换届时,对委任制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内行使与试任职务相对应的职权,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者,正式履行任职手续;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前职级相应的工作岗位。市选择若干单位对新提拔的委任制干部试行试用期制。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单位可在机构改革中,对新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实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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