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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1〕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广州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广州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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