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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失效]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四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五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三十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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