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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现发布《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保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拆迁开发、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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