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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现发布《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出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的编制实行预申报制度。凡需要受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书面说明拟建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地类、总投资资金筹备情况以及前期工作进度。对没有申报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商业、旅游、金融、服务、涉外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用地转为国有后再行办理出让手续。但属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以将征地费充抵《出让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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