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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现发布《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利用土地,促进企业改制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上地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业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土地租赁,也可以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但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七条 租赁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租赁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租赁申请及产权进行审核,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租赁期限、地租交纳时间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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