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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0日)修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现发布《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预备制,是指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相关的教育,并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等。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劳动预备制管理工作。
  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预备制工作。
  第四条 实施劳动预备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相结合,培训主体多元化与形式多样化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劳动预备制所需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劳动预备制工作。
  第六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以下称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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