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村民分配;
(六)其他。
第九条 村集体财务的年度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调整、变更年度财务计划,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账、款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一条 村集体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票、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出纳员按月与会计核对现金、存款账。
对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四条 支付资金须凭批准人、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支付。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应收款项应当按期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
(一)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
(三)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
(四)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提供担保;
(五)对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六)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