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及时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算草案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派员了解市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对市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四)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和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市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质询,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应当限时依法纠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