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保证应收尽收;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按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实现。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预征。按规定设置的收入过渡帐户,年终不得留有收入余额。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的调剂。
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计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百分之五的;
(二)除国家政策性增资因素外,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四)新增、追加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