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
市级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预备费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编制预算草案的指示。市财政部门应当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协调、平衡和审核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完成市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国税、地税等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收入计划报送市级预算编制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的编制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对编制市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初步方案及下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列到项、目;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表及其批准立项的文件;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计划表;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初步方案的审查情况。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向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及下列附件:
(一)总预算收支表;
(二)市级预算收支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