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
第六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