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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修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8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兼并、破产、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整体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管理工作。
  工交、财贸、建设、外经贸、国资、体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看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前,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应当成立有以下人员组成的档案处置工作机构:
  (一)国有资产受托运营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属市或区(市)直属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资产清算组织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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