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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2、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高科技产业化计划的;
  3、获国家、省(部)、市级各类高新技术创新奖励的;
  4、列入国家、省(部)、市级新产品的。
  (三)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五)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六)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文件、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产品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其说明;
  (七)产品技术检测合格证书;
  (八)其他应当提报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行专家定期评审与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事先经高新技术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限根据产品的鉴定时间、鉴定技术水平、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超过有效期的产品,自动丧失高新技术产品资格。
  第九条 被认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因达不到规定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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