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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具体细目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产品的主导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组合的,则该组合属高新技术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试制品、中试品,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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