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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已于2000年7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家瑞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工作,确保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子女是指,依照市、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除幼儿园和公办转体改制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
  第四条 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途径包括:
  (一)减免学杂费;
  (二)发放人民助学金;
  (三)发放贫困学生奖学金;
  (四)提供勤工助学条件;
  (五)助学贷款;
  (六)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就学费用保障的其他途径。
  第五条 贫困家庭子女减免的有关就学费用包括: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的学杂费;
  (三)中等师范学校的学杂费和住宿费。
  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普通班,下同)减免学费,其他项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六条 按照第五条规定减免的各项费用,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属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统称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第五条规定减免的各项费用由所在学校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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