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三)将处方药品变为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发给患者的;
  (四)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五)向病人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减免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凡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的,可按罚款额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筹集和管理;其他区(市),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实行本级统筹的区(市),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青岛市医疗保险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本市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的规定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