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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或双实线行驶的;
  (四)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来往行人的;
  (五)对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不停车让行的;
  (六)在小学门前遇有小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对横过道路的队列不停车让行的;
  (七)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违章行为,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让行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五)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违章架设的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横幅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架设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中,机动车载物超高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占用道路堆物、打场、晒粮、停放车辆或挖掘道路与在本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中,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情况难以被机动车驾驶员发现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其中,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各行其道规定或者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或者双方均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负同等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让行规定或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未作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作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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