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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杜世成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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