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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0修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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