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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现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杜世成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现代企业用人机制,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四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或者工龄满二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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