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外文本的劳动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查验能够证明该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为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接收国家指令性分配的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实行试用期。对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国家关于见习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性钱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