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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道路管线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道路管线长度处以每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一)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即覆土的;
  (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
  (三)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核发许可证或者通知书及查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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