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区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挖掘。
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挖掘其他道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过城区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临时道路管线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原有道路管线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拆除。因迁移或者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