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总图,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修改规划设计总图的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