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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一条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月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第十二条 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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