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