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油气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当地油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调、仲裁、诉讼期间,应当保证油气企业勘探、开采、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油气企业交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由油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回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
  油区内的企业交地方的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由油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销售给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炼油场(点)。
  第十三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应当经油区管理部门与油气企业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在油区内禁止非法收购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
  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及油品、油料。
  第十五条 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点)、原油收购站(点)、油气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收购站(点)。
  第十六条 未经油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油气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油气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损坏及擅自拆卸、移动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